【案情回放】
費小姐在某二手車公司買車時,對方告訴她這輛車車況很新,費小姐對交易十分滿意。然而,時隔兩個月后,當費小姐送車去保養(yǎng)時,4S店的工作人員卻告訴她,車的里程數(shù)被人為調整過,實際里程數(shù)已超7萬公里。于是,費小姐和該二手車公司進行溝通,希望可以退車并獲得合理賠償,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,費小姐起訴至法院。她認為,正是因為二手車公司隱瞞了實際里程數(shù),自己才同意購買,如果早知車子的里程數(shù)如此之多,她不會選擇購買。
二手車公司認為,公司對路碼表中的公里數(shù)是否與實際相符不負有擔保責任,且費小姐自己也在提車前檢查過車輛,確認無誤后才交車。此外,實際賣給費小姐的二手車也是從他人處購進,公司并不清楚里程數(shù)是不是原車主修改的。因此公司不存在欺詐,無需退車,更不需要承擔三倍賠付。
法官就雙方購車細節(jié)及車輛來源進行了詢問。二手車公司稱在交易前已向費小姐重點闡明公司對里程數(shù)不予擔保,但無法提供證據(jù)證實;該二手車公司亦沒有提供其購買該車的相關憑據(jù)。
經過審理,法院認為二手車公司既未誠信履約,又未能對自身免責事由予以舉證證明,故費小姐主張二手車公司存在欺詐行為,并要求撤銷《購車協(xié)議》并退還購車款,于法有據(jù),應予支持。據(jù)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
【以案說法】
問:本案中如何認定汽車消費中存在民事欺詐行為?
答:汽車銷售流程較長、環(huán)節(jié)較多,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車輛的因素較多,認定欺詐并非易事。對于欺詐的認定,一般以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68條作為判斷標準,即在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,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,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,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。在汽車消費中,要認定存在欺詐須滿足兩個構成要件:一是銷售者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形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事實; 二是消費者因銷售者的行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。只有上述兩個要件同時滿足,才能認定銷售者存在欺詐,進而適用三倍賠償規(guī)定。
本案中,里程數(shù)是反映車輛真實狀況的一個重要指標,也會對消費者是否購買車輛產生重要影響。在此情況下,該二手車公司未對消費者告知車輛的真實里程數(shù),而費小姐也認為其系基于此才作出購買該車輛的意思表示。因此,二手車公司行為已構成欺詐。